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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邦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1月)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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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
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
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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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
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
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
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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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
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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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
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董事会办公室
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工作细
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原2012年10月审议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失效。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