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 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普邦园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经核查: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 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用于开立日常结算所需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等,可以为公司 增加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事项。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