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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邦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6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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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F,15/F(Unit 07-12) ,CTF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Guangzhou 510623, China
                  Tel: +86 20-85277000      Fax: +86 20-85277002




                              二零二一年九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伟康律师、肖敏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国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
西 106 号广州维多利酒店五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涂善忠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实施的投票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 开始,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 15:00 结束。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共计 647,246,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040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2 名,代表股份 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839,6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24%。

    (二)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选举杨国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国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247,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835,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82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
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卢跃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郭伟康




                                                    ______________

                                                         肖敏洁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