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3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普邦
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
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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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相关人员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
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对象包括:
(一) 公司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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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上市后的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消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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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
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
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具体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
作。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 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七) 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
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
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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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或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 公司处于持续
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
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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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风
险、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
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
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
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
答范围。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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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且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
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
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前条所述文件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
与投资者交流。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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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
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
即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六)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者诉求。若公司与投
资者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
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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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
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
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
公告。
第三十一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
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
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
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
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
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
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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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
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原2012年3月颁布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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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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