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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邦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30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监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
股东大会负责及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成员和构成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
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
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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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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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
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公司建立财务和经营信息传递给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每季度及时向监事会传递公司
重要财务和经营信息,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有效信息。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召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采取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
或电话通知等恰当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但如果公司全体监事均同意,可以
不受此限。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应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
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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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且未委托参与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
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裁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与表决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不得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
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监事会会议文件应于
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集人、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监事会和经理可提出监事会会议
议案。
    会议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应于监事
会召开前三天送交监事会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凡提交监事会讨论的议案,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收集,或以总裁办公会议
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提出,由监事会召集人提请监事会讨论并做出
决议。公司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提供。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
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
议等。
    第二十五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在被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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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监事,也不具有表决权。监事如果未出席某次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不计入该次会议表决人数。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
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
    既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监事会的监事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
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
息披露事项,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安排实施,一般和具体事项由总裁直接安排实施。执行结果应向上级负责机构报告,并
向监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重新修订,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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