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15 层(07-12)单元(510623) 14/F,15/F(Unit 07-12) ,CTF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Guangzhou 510623, China Tel: +86 20-85277000 Fax: +86 20-85277002 二零二二年六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 186 号 致: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6 月 27 日 15 时整,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 一巷 14-20 号首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合计 650,897,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43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47,311,4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044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3,585,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3,585,997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0.1997%。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10人,代 表股份3,585,997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累积投票提案: (1)审议《选举涂善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选举涂文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选举全小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选举叶劲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审议《选举杨国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审议《选举黄娅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审议《选举魏杰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选举谢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选举肖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审议《选举杨杨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非累积投票提案: (1)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2)审议《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签署《<郑州高新区市政绿化PPP项目PPP项目合同>之建设 规模调整补充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4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累积投票提案表决情况 (1)选举涂善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涂善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涂文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涂文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全小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全小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叶劲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叶劲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杨国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杨国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黄娅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黄娅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魏杰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魏杰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选举谢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谢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肖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肖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选举杨杨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52%。 表决结果:杨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 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647,311,405 0 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 网络投票情况 1,835,897 1,750,100 0 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的议案》 合计 649,147,302 1,750,100 0 其中中小投资 1,835,897 1,750,100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647,311,405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835,897 1,750,100 0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合计 649,147,302 1,750,100 0 其中中小投资 1,835,897 1,750,100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 现场投票情况 647,311,405 0 0 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网络投票情况 1,835,897 1,750,100 0 合计 649,147,302 1,750,100 0 其中中小投资 1,835,897 1,750,100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647,311,405 0 0 《关于签署《<郑州高 新区市政绿化PPP项目 网络投票情况 2,078,797 1,507,200 0 PPP项目合同>之建设 规模调整补充协议》的 合计 649,390,202 1,507,200 0 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2,078,797 1,507,200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卢跃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郭伟康 ______________ 张琳敏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