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高科 公告编号:2020-083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188 号总部基地 3 区 20 号楼以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各
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黄文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下页附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议案
获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下页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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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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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6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践活动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司法拍卖、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书面报告给
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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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
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
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
表人声明。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
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
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收购,应承
担如下法律责任:
1、如上述行为给公司以及股东造成
损失的公司及其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
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
接和间接损失)。
2、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
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
恶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
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3、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对恶意收购涉及
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担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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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188 号总部基 点为:公司总部办公经营场所,或根据会
地 3 区 20 号楼。 议程序安排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确定的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址。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
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
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
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
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
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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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
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
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
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
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每届董事会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的 1/2 董事成员应当为职工代表,如董事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会成员为奇数时,职工代表董事必须以最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接近 1/2 的董事成员数为准。董事可以由
1/2。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
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事在不
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
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内被解
除董事职务。如果该名董事最终被解除董
事职务,则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
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
事支付赔偿金。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当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
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
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
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
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
之一。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
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任何股东提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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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
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
(即同时具有空冷、光热、海水淡化等专
业领域的任职经历)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
认可的任职经历除外。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 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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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原第一百〇六条后添加第一百〇 第一百〇七条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
七条,后续编号按顺序调整 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
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
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
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
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
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
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
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
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
者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
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
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
司应按该名人员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
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向该名人员支付赔
偿金;
(五)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
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
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2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 人,设副董事长 2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二表决
权选举产生。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比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违反本条规定而做出的选举、
更换、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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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交易金额
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签署:
单笔交易金额不高于 10000 万元的事
项,连续 12 个月交易成交金额累积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值 10%的交易事项。
本款所述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列明的交易事项。上述
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则不
适用本条规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
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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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
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
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
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
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
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
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
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
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出明确界定的,
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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