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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航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高科            公告编号:2020-083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188 号总部基地 3 区 20 号楼以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各
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黄文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下页附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议案
获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下页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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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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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6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践活动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司法拍卖、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书面报告给
                                          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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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
                                        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
                                        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
                                        表人声明。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
                                        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
                                        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收购,应承
                                        担如下法律责任:
                                            1、如上述行为给公司以及股东造成
                                        损失的公司及其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
                                        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
                                        接和间接损失)。
                                            2、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
                                        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
                                        恶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
                                        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3、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对恶意收购涉及
                                        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担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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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188 号总部基    点为:公司总部办公经营场所,或根据会
地 3 区 20 号楼。                        议程序安排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确定的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址。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
                                         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
                                         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
                                         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
                                         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
                                         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
                                 第 5 页 / 共 10 页
                                         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
                                         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
                                         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
                                         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
                                         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每届董事会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的 1/2 董事成员应当为职工代表,如董事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会成员为奇数时,职工代表董事必须以最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接近 1/2 的董事成员数为准。董事可以由
1/2。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
                                         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事在不
                                         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
                                         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内被解
                                         除董事职务。如果该名董事最终被解除董
                                         事职务,则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
                                         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
                                         事支付赔偿金。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当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
                                         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
                                         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
                                         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
                                         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
                                         之一。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
                                         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任何股东提名的董事
                                 第 6 页 / 共 10 页
                                         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
                                         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
                                         (即同时具有空冷、光热、海水淡化等专
                                         业领域的任职经历)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
                                         认可的任职经历除外。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                           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
                                 第 7 页 / 共 10 页
                                        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原第一百〇六条后添加第一百〇      第一百〇七条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
七条,后续编号按顺序调整           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
                                   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
                                   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
                                   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
                                   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
                                   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
                                   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
                                   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
                                   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
                                   者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
                                   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
                                   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
                                   司应按该名人员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
                                   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向该名人员支付赔
                                   偿金;
                                        (五)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
                                   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
                                   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2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 人,设副董事长 2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二表决
                                      权选举产生。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比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违反本条规定而做出的选举、
                                      更换、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第 8 页 / 共 10 页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交易金额
                                          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签署:
                                               单笔交易金额不高于 10000 万元的事
                                          项,连续 12 个月交易成交金额累积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值 10%的交易事项。
                                               本款所述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列明的交易事项。上述
                                          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则不
                                          适用本条规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
                                          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
                                  第 9 页 / 共 10 页
        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
        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
        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
        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
        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
        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
        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
        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
        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出明确界定的,
        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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