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 了解和审核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 l、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 2018 年第 三季度报告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保证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