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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重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12-1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 27 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2017】35 号,中国证监会认为鞍重股份 2016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鞍山
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18-067)。共有 210 名投资者以公司虚假陈述为案由起诉公司,要求赔
偿投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累计金额共 77,097,937.65 元。
二、上诉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 7 份
《民事判决书》和 9 份《撤诉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判决书(7 份)
    (1.1)、辽 01 民初 395 号
    原告:郦大刚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鞍重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79411.48 元、佣金 147.96 元、印
花税 205.31 元,合计 79764.75 元;2.鞍重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郦大刚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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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受理费 1794 元,由原告郦大刚承担;
    (1.2)、辽 01 民初 396 号
    原告:顾小锋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鞍重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479746.58 元、佣金 838.58 元、
印花税 1158.97 元,合计 481744.13 元;2.鞍重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顾小锋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 8526 元,由原告顾小锋承担;
    (1.3)、辽 01 民初 397 号
    原告:周政含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鞍重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34458.57 元、佣金 201.31 元、
印花税 182.26 元,合计 134842.14 元;2.鞍重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周政含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 2997 元,由原告周政含承担;
    (1.4)、辽 01 民初 399 号
    原告:黄洁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鞍重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437686 元、佣金 1000 元、印花税
1000 元,合计 439686 元;2.鞍重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黄洁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 7895 元,由原告黄洁承担;
    (1.5)、辽 01 民初 418 号
    原告:王雄捷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柱
    诉讼请求:1.鞍重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20794 元、佣金 41.588 元、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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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利息 2.597 元,合计 20838.19 元;2.杨永柱对上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赔偿原告王雄捷经济损失 4949.52 元;
   (二) 驳回原告王雄捷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案受理费 321 元,由原告王雄捷承担 224.7 元,由被告鞍山重型
    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96.3 元。
    (1.6)、辽 01 民初 404 号
    原告:卢希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035482.5 元、佣金 2347.05 元、印花
税 1000 元,合计 1038829.55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赔偿原告卢希经济损失 95984.19 元;
    (二) 驳回原告卢希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 14149 元,由原告卢希承担 11649 元,由被告鞍山重型
    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500 元。
    (1.7)、辽 01 民初 414 号
    原告:徐鑫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柱
    诉讼请求:1.鞍重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66308.4 元、佣金及印花税 132.617
元,利息 29.30 元,合计 66470.32 元;2.杨永柱对上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鞍重股份、杨永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赔偿原告徐鑫经济损失 4072.08 元;
    (三) 驳回原告徐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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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案受理费 1462 元,由原告徐鑫承担 1000 元,由被告鞍山重型
 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62 元。
 2.撤诉民事裁定书(共 9 份)
 (2.1)辽 01 民初 444 号
 原告:任国勤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鞍重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 5907 元;2.鞍
 重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定:准许原告任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任
 国勤承担。
 (2.2)辽 01 民初 425 号
 原告:桐庐秋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柱、浙江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郭丛军、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柱、浙江九好网络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117778.3 元;2. 判决被告
 赔偿原告资金利息 147.9 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 判决被告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中联
 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定:准许原告桐庐秋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
 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桐庐秋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3)辽 01 民初 426 号
 原告:上海秋阳予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柱、浙江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郭丛军、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柱、浙江九好网络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1575848.69 元;2. 判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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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赔偿原告资金利息 1979.52 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 判决被
 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定:准许原告上海秋阳予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
 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上海秋阳予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4)辽 01 民初 552 号
 原告:秦峥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投资差额及印花税和佣金损失 50471 元;2.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裁定:准许原告秦峥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秦峥
 承担。
(2.5)辽 01 民初 553 号
 原告:钱越峰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投资差额及印花税和佣金损失 8669 元;2.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裁定:准许原告钱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钱
 越峰承担。
 (2.6)辽 01 民初 554 号
 原告:王乙菲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投资差额及印花税和佣金损失 39938 元;2.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裁定:准许原告王乙菲撤诉。案件受理费 798 元,减半收取 399 元,由原告
 王乙菲承担。
 (2.7)辽 01 民初 555 号
 原告:魏子琴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投资差额及印花税和佣金损失 88431 元;2.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裁定:准许原告魏子琴撤诉。案件受理费 2011 元,减半收取 1005.5 元,由
       原告魏子琴承担。
       (2.8)辽 01 民初 560 号
       原告:金红娟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投资差额及印花税和佣金损失 130917 元;2.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定:准许原告金红娟撤诉。案件受理费 2918 元,减半收取 1459 元,由原
       告金红娟承担。
       (2.9)辽 01 民初 415 号
       原告:潘霞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柱
       诉讼请求:1.被告鞍重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44798.5 元、佣金和印花税
       89.597 元、所涉资金利息 16.787 元,合计 44904.88 元;2.被告杨永柱对
    上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定:准许原告潘霞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潘霞
    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赔偿金额计入负债及相
关会计科目,将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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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