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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重股份: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8-3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126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2020 年 10 月 10 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与上海翎翌科技有限公司(现
已更名为“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亿”)签署了《股份
转让框架协议》:详见公司 2020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1)。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2)。杨永柱先生已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上海领亿支付
的 5200 万元(大写:伍仟贰佰万元整)定金。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杨永柱先生、温
萍女士将其合计持有的占当时上市公司 23.93%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
55,309,888 股)转让给上海领亿,交易完成后,上海领亿持有上市公司 23.93%
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 55,309,888 股),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
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鞍重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鞍重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
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上海领亿已
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将人民币 3.8 亿元存入托管账户。
    2020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
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公司收到杨永柱先生、温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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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的通知,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
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
手续已完毕。同时托管账户中 3.8 亿元已分别转入杨永柱温萍指定账户。
    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领亿,实际控制
人变更为黄达先生。
    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
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
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
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
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2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
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
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二、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卖方):杨永柱 温萍
  乙方(买方):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签署了《框架协议书》、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2021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书之补充协议三》,就甲方向乙方出让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份事宜进行了约定。《框架协议书》、《股份转让
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以下合称“原协议”)。

    2.根据原协议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原协议修改及剩余股份转让款支付等相关事宜,双
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补充协议四签署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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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675,760,000 元交易对价款,乙方尚需支付 9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
万元整)交易对价款(以下简称“剩余股份转让款”),其中尚需支付杨永柱先生
56,7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陆佰柒拾万元整);尚需支付温萍女士 33,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万元整)。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90,000,000 元应加计
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10 日)起算至乙
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不含当日)期间,乙方应按剩余股份转让款本金的 8%/
年(单利)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按日计息,一年按 365 天计算,甲、乙双方一
致同意,乙方支付的款项按照“先本后息”的原则清偿,自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剩
余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停止计算该等款项利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剩余股份转让款及利息的支付进度如下:

    (1)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的剩余股份转
让款本金人民币 9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及应付利息。

    第四条   若乙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四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则自乙方违约之
日起,利息计算方式改为: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10 日)起算
至乙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不含当日)期间,乙方应按尚未付清的剩余股份转
让款本金的 15%/年(单利)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按日计息,一年按 365 天计
算。

    第五条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杨永柱】
    账号: 【**** **** **** ****】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


    账户名:【温萍】
    账号: 【**** **** **** ****】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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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向甲方账户部分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本金及应付利息的,则甲方应在收款账户收到除第一笔款项外,自其他任一笔款
项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与乙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对乙方持有的该等股份转
让款相对应比例的标的公司股份质押(具体比例计算方式为应解押的股权比例数
=16.5%*已收到支付的部分款项的本金/剩余股份转让款本金-已解押的股权比例
数),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包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不能履行)。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剩余股份转
让款后五个交易日内,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注销手
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包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不能履行)。
    第七条 乙方付款后,将每笔银行汇款回执的扫描件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时间,分别发送至甲方两名自然人
指定的邮箱。

    第八条 在本补充协议四生效后,且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四的约定按时支付
款项,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剩余股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自愿放
弃表决权;若乙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四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则自乙方违约之日
起,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剩余股份恢复表决权。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四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四与原协议约定之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补
充协议四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四未约束的条款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十条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本补充协议四生效,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补充协议四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标的公司备案
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报备文件
    1. 上海领亿与杨永柱、温萍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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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