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1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涉及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汇通”)、钱包
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融金”)的“(2018)相民初68号”应诉通知书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法院已受理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资管”)因合同纠纷
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一、 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国栋
被告四:刘颖
被告五: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8年9月25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款2亿元、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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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回购款227777.78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款
2亿元为基数,按年化8.2%的标准计算至应收账款回购款2亿元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金20022777.78元、罚息551376.39元(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
以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
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31652.9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
以被告一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
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
七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
押物ZK20170418FJ-ZHT001、ZK20170312FJ-ZHT001、ZK20170112FJ-ZHT001号《国
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行使质押权;5、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0万元。6、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
审理阶段:受理
诉讼金额:合计221,433,584.84元。
案情简述:201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钱包汇通签订了(湘资管投行
2017A0801号)《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湘
资管投行2017A0802号)《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3亿元受让钱包汇通与原债权人签署的
ZK20170418FJ-ZHT001、ZK20170312FJ-ZHT001、ZK20170112FJ-ZHT001号《国内
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收益权”),原告持
有标的资产收益权后一定期限内由被告一回购。后因被告一未能在回购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尚余回购款人人民币2亿元、溢价回购款
(227777.78)元未支付,被告二、被告三等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
公司权利, 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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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事项已进入受理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相关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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