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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43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近日收
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2执753号],具体情况
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奥马电器向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
托”)借款5000万元,由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钱包金服”)及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栋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奥马电器以
持有的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小贷”)股权48,697
万元及全资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以持有
的钱包小贷股权14,203万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目前,上述借款已发生逾
期,山东信托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强制
执行申请。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国栋、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中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信托与被执行人赵国栋、奥马电器、中融金、钱
包金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厦门市鹭江公
证处(2018)厦鹭证执字第0023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国栋、
奥马电器、中融金、钱包金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
信托于2018年11月13日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栋、奥马电器、钱包金服所有款项人民币
51,009,0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2、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奥马电器出质的钱包小贷股权(出质股权数
额:48697万元)及被执行人中融金出质的钱包小贷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4203
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2执753号。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