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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44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近日收
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编号为(2018)粤04
民初126号的《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珠海中院已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钱包金服”)、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
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及公司控股股东赵国
栋先生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一、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一: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赵国栋
    受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11893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
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以1189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罚息
自2018年10月18日起算,以本金11893万元为基数按照10.5%/年[1.5*7%]的标准
计算;复利自2018年10月18日起算,以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为基数以每
季度为计算单位,按照10.5%/年[1.5%*7%]的标准计算)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
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24日,利息为人民币649,895.56元,罚息为人民币
242,815.42 元 , 复 利 为 人 民 币 242,815.42 元 。 ( 第 1 至 2 项 共 计 人 民 币
120,065,526.40元。)
    3、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二质押的结构性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金额:120,065,526.40元
    案件简述:201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1510201806140071,下称“借款合同”),合同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贷款期限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原告认为公司与他人出现经济纠
纷引起诉讼,相关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影响被告一在借款合同下义务的履行。
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申请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国际诉被告奥马电器、钱包金服、中融金、钱包智能、赵国栋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国际于2018年11月6日向珠海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对奥马电器、钱包金服名下的若干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人民币
120,065,526.4元为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1、冻结奥马电器持有的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770万股股份,冻结期限
三年;
    2、冻结奥马电器持有的广奥马冰箱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3、冻结奥马电器名下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号为
8017100000009128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4、冻结钱包金服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公司结构性存款
产品:(挂钩SHIBOR B 款)20180006期,产品编号:JGXCKB20180006,账户:
8017400000016325,冻结期限一年;
    5、冻结钱包金服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公司结构性存款
产品:(挂钩SHIBOR B 款)20180054期,产品编号:JGXCKB20180054,账户:
8017400000016406,冻结期限一年;
    6、冻结钱包金服名下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号为
80171000000019171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原告厦门国际向珠海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
奥马电器以及钱包金服价值人民币120,065,526.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据
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珠海中院对公司及钱包金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
对公司所持的奥马冰箱100%的股份进行了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
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及新增全资子公司股权被轮候
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5))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 公司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4民初126号;
   2、《应诉通知书》;
    3、相关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