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1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宁芳琦女士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董事
会聘任宁芳琦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本页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王建新 朱登凯 张枫宜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