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2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质押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持有的子公司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4.92%的股权质押给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1.85%的
股权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融
资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质押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质押宁夏钱包金服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的事项。
(本页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王建新 朱登凯 张枫宜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