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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9-103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31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9年12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主持人:冯晋敏。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广
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
138,193,2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7471 %。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37,926,51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72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
26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4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共计1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6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26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85,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379%;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9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铮、林青松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