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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0-03-03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0-011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国栋先生;

    3、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时间:2020年2月24日;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2日14:30;



                                  -1-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2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凤凰置地
广场H座21层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306,696,25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2901%。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37,926,51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72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168,769,74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567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共计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33,855,14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及回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683,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42,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8%;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蔡拾贰、刘展成、余魏豹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李琛;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3-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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