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0-04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与华道投资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代表拟筹建和管理的私募基金(以
下简称“华道投资”)以及中山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拟筹建和管理的私募
基金(以下简称“中山金控”)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
一、公司与华道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奥马电器
乙方:华道投资(拟设立并管理的北海中正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认购人”),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签订时间:2020 年 7 月 7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方式
双方同意:认购人认购相当于人民币 615,374,168.08 元的发行人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 A 股股份。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3.7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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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甲方本次向认购人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65,869,048 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
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等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价格
需要调整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不作调整;若甲方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数量需要调整的,本
次发行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两项同时进行:
其中,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基础上,由甲方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
况协商确定。
(三)股份锁定期
认购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甲方的新增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会转让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
由于甲方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认购人因持有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
份而增加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约定。
(四)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双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确定具体缴款日期,认购人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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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指定收款账户。
在收到认购人支付的股份认购价款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出具以后,发行人应在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认购人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
有人的书面申请,认购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违约责任
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符合协议约定的免责条款外,任何一方如未
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
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
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
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有权根据中
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取消或调整本
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无需就取消或调整本次发行事宜向认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本次发行方案,则协议自
动解除,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认购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应向发行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乙方应督促认购人
承担相应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实
现之日起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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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如上述任一条件未获满足,则协议自动终止。
除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协议方可解
除。
二、公司与中山金控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奥马电器
乙方:中山金控(拟设立并管理的中山市金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认购人”),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签订时间:2020 年 7 月 7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认购相当于人民币 591,241,846.09 元的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 A 股股份。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3.7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59,364,379 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等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价格
需要调整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不作调整;若甲方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数量需要调整的,本
次发行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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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同时进行:
其中,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基础上,由甲方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
况协商确定。
(三)股份锁定期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甲方的新增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得转让。
乙方在股份锁定期内不会转让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由
于甲方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乙方因持有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而
增加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约定。
(四)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双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确定具体缴款日期,认购人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指定收款账户。
在收到认购人支付的股份认购价款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出具以后,发行人应在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认购人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
有人的书面申请,认购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违约责任
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符合协议约定的免责条款外,任何一方如未
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
方应被视作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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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
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
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有权根据中
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取消或调整本
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无需就取消或调整本次发行事宜向认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本次发行方案,或认购人
未成功设立或认购人未通过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认购人的投资者未按公司章程
或合伙协议规定实缴出资导致认购人无法参与本次股份认购的,则协议自动解除,
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认购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应向发行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乙方应督促认购人
承担相应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实
现之日起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如上述任一条件未获满足,则协议自动终止。
除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协议方可解
除。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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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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