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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7-08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盈利
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广东
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充
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应
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一定期间执行利
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资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状况等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
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
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