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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0-07-31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0-060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冯晋敏女士;

    3、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时间:2020年7月24日;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1-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30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凤凰置地
广场H座21层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268,696,80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7850%。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33,494,91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313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135,201,89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4712%。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共计10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0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287,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522,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0%;反对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273%;反对174,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7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王东;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