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建新)2021-04-30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2020 年度,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谨慎、负责地行
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力,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0 年度任职期间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每次召开的董事会。本人认为公司在 2020 年度召
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 2020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
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20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
况如下:
本年度应参加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投票情况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同意次数 反对次数
9 0 9 0 0 9 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就公司 2020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
部分股权及回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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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2 月 13 日,本人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对《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及回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
同意的独立意见;
2、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
如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
案;
(2)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5)关于开展 2020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6)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如下事项表示事前认可,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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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
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华道投资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道投资”)代表拟筹建和管理的私募基金以及中山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山金控”)代表拟筹建和管理的私募基金,其中华道投资作为公司
其他关联方,并在对本次事项认购完成后,华道投资、中山金控所筹建和管理的
私募投资基金所持股份将超过 5%,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
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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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华道投资、中山金控作为战略投
资者有利于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实现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和综合竞争力,具有较高的商业合理性。同时,战略投资者入股后,将积极参与
公司治理,完善公司管理体系,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公司与华道投资、中山金控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2020 年 07 月 07 日,本人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对如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
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议案的独立意见;
(9)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
见;
(10)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11)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4、2020 年 07 月 13 日,本人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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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子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孙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 2020 年 8 月 26 日,本人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发表
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6、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前,本人对公司本次拟终止 2020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与华道投资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中山金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
协议》的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审议。
2020 年 10 月 16 日,本人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对公司本次拟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与华道投资管理(徐州)
有限公司、中山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
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表了独立意见。
7、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前,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
开前,本人对如下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
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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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北海卿云,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计算,北海卿云持有公司股份 325,233,42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3.08%,超过 5%,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
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
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与北海卿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
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
约定的认购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0 年 10 月 22 日,本人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对如下事项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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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鉴证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北海卿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履行主要职能,勤勉尽责
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相关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构成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及高级
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履行主要职能,勤勉尽责
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进行了审核,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会
议,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
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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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务。2020 年度,我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考察,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发展
战略、组织架构、生产经营、财务审计、内控建设、员工队伍、资本运作和公司
的整体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网站、证券市场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力求对公司的了解与认识和公司在市场
经济大潮中的脉动同步。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
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为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
立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体系,运作规范,内部控
制健全。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
关文件,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相关内
容,同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以切实加强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七、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提
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发生。
报告期内,本人签署的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本人的任职
资格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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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建新;
联系方式:Lxlwjxs_cn@sina.com。
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我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王建新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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