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八会议相关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2020 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等情况。
2、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均已履行相关审批、披露程序,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
及考虑公司 2021 年度经营预算,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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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
方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内部控制自查,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
督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
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有效保证公司
经营有序开展,公司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工具
锁定利润、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符合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制度》,有较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资金安全,控制投资风险。
本次进行委托理财的 产品不属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
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
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
的行为。
六、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聘
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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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朱登凯、张枫宜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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