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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5  

                                          北 京 市 金 杜 ( 广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奥 马 电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第 四 次 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马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指派本所律师李炜以现场方式、董洁清以视频方式(以下李炜、董洁清统
称“本所律师”)对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等;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见证和核查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5 点在广东奥马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4 号)召开。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
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0,996,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7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852,7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5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14,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1,849,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20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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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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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84,874,4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6101%,反对 6,932,9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5%,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4%,反对 6,932,9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62%,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4%。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炜




                                                       董洁清




                                         负责人:


                                                       王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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