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30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大华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卢馨、文建平、朱登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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