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马: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2-04-22
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2]007074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101482022406012486
报告名称: 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报告文号: 大华核字[2022]007074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其他鉴证业务
报告日期: 2022 年 04 月 20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4 月 16 日
张晓义(420301354606),
签字人员:
江先敏(110101480090)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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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1-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2]007074 号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马电器)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
具了大华审字[2022]009331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三)“其
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所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奥马电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1029 号),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
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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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2]007074 号专项说明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
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
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
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
强调事项段。
如本专项说明一所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奥马电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1029 号),截
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
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
的审计意见。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
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
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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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2]007074 号专项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大华核字[2022]007074 号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晓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先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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