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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奥马: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2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职责,提高审
计工作质量,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
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
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
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1-
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计
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
部审计机构必须贯彻依法审计、依法定性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保证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和职业化。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
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对
外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相
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
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
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由
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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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
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七)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
       (八)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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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内部审计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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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整理报告、工作底稿,
形成内部审计档案,及时归档。以上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
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
严格的保密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
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的进行必须遵照下列审计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书面通
知被审计单位,特殊业务可在实施时送达;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事项终结以后出具审计报告前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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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案财物的;
       (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有意拖延或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对审计决定的整改事项,被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未完全
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
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
励。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公司
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
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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