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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08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3-022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解释
第 15 号。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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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2022年12月13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
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
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
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
                                    2/4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
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
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
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
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
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
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
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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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
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
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
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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