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2018-09-2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
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
们对公司关于选举董事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也未
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候选人的个人材料,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同意将
选举执行董事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黄显荣 曲久辉 朱征夫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