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11-13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8-10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
额的50%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6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事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1
4、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
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6 年 11 月 17 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
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8 日,授予对象 332 人,授予数量 1,814 万股,授予价格 8.71 元/股,
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
6、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原激励对象杨喜朋等 5 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因此对其
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71 元/股。
上述回购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手续。
7、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共 4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38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 年激励计划》设
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数量 5,115,000 股,解锁激
励对象人数为 316 名。
9、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2018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及第六届
董事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
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 17 名,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2
1,137,000 股,本公司总股本从 888,237,102 股减至 887,100,102 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激励计划》,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2017 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
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解锁具体安排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的上限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 1 个解锁期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 2 个解锁期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对此公司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一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锁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二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形,满足解锁条件。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3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7 年度扣除非经
(1)业绩考核指标以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利润为基数,2017 年相对于 2015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4.64 亿元,相比 2015 年
(2)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增长 55.71%,且不低于
不低 12.3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三 均水平 3.80 亿元;公司
(3)锁定期及解锁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 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收益率为 13.25%。综上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
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指标考核条件。
47 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
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
合同, 名激励对象 2017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分数大于或
四 年度未达到股权激励绩
等于 70 分且考核等级为 A-D 级。
效考核指标,不符合股
权激励资格,43 名激励
对象满足解锁条件。
(注)
注:鉴于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 名
激励对象 2017 年度未达到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指标,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
上述人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80,000 股
进行回购注销,对此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 43 名。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
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4
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鉴于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 人 2017
年度未达到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指标,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认为上述人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8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对此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 43 名。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 人 2017
年度未达到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指标,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已不符
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8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对此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 43 名。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激励计划》43 名激励对象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43 名激励对象解
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激励计划(修
5
订稿)》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已经届满,且各项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 43 名激励对象可就其获授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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