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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5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关于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项下授予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当中,18 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1 名激励对象非因公死亡。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上述人
员已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1,043,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对此本
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 291 名。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激励计划》中 291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当中,22 名激励对
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 名激励对象非因公死亡、1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未达到股
权激励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所持的限制性股票 1,138,000
股分别以人民币 8.71 元/股、8.09 元/股的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的
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放弃欧晟绿色燃料(揭阳)有限公司 9.3%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放弃欧晟绿色燃料(揭阳)有限公司 9.3%股权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公司聚焦危废主业
的发展战略而做出的决定。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董事会
不行使优先选择权的决定乃按正常商业条款作出,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欧晟绿色燃料(揭阳)有
限公司 9.3%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通过了此议案,董事会表
决程序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朱征夫                     曲久辉                     黄显荣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