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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江环保:关于“17东江G1”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1-21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9-04

债券代码:112501                 债券简称:17 东江 G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 东江 G1”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发行的东江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7 东江 G1”、“本
期债券”、债券代码“112501”)至 2019 年 3 月 9 日将期满 2 年。根据于本公司 2017 年 3 月 8
日《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
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2 年的票面
利率为 4.90%,在本期第 2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选择上调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60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为 5.50%,在其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发出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
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
给发行人,或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申报日:2019 年 1 月 21 日、22 日、23 日、24 日、25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3 月 11 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7 东江 G1”。
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9 年 1 月 17 日),“17 东江 G1”的收盘净价为 100.30 元/张,
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3 月 10 日至 2019 年 3 月 9 日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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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
一期)

    2. 债券简称:17 东江 G1

    3. 债券代码:112501

    4. 发行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6 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2 年固定不变,为 4.90%。如发行人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1 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2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1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1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7 年 3 月 10 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
3 月 10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1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
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10 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 主承销商、薄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
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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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
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6.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
实施办法公告。

    17. 投资者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
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公司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两年(2017 年 3 月 10 日-2019 年 3 月 9 日),票面利率为
4.90%。在本期第 2 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60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为 5.50%,在其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全部回售、部分回售或不回售。

    2. 回售申报日:2019 年 1 月 21 日、22 日、23 日、24 日、25 日。

    3.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 1,000 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 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
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
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
期内)。

    5.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
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7 东江 G1”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17 东江 G1”票面利率的决定。

    6. 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7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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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G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9 年 1 月 17 日),“17 东江 G1”的收盘价为 100.3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3 月 11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3 月 10 日至 2019 年 3 月 9 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4.90%。
每手“17 东江 G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9.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9.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9.0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
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
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
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
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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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回售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谭侃

联系人:王娜

联系电话:0755-88242612

传真:0755-86676185

邮政编码:518057

2. 保荐机构、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牛婷、吴恢宇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4

邮政编码:510000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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