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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
和要求,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
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
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
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中,12 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述激
励对象已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且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15 年增
长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能满足有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期)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业绩解锁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拟对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695,000 股
分别以人民币 8.71 元/股、8.09 元/股的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
票。
   五、《关于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
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详细审阅了《关于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2020 年)
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未来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
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续聘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认真核查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有关情
况,现就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七、《关于本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实际调研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
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
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八、《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朱征夫                      黄显荣                    曲久辉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