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1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9-9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召开本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
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9 日 - 2019 年 9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 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谭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281,333,382 股,占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31.9964%。其中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268,240,893 股,占
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39.4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6,806,003 股,占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8.7352%);出席本次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为 13,092,589
股,占本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6.5417%。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9 人,代表股份 15,423,26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4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谭侃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1,333,3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1,332,4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1,332,4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1,332,4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