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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江环保: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2021-02-2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长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

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本

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高管人员”),高管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坚持市场导向,结合行业属性和公司发展情况;

    (三)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及目标挂钩;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激励和

约束,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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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薪酬由年薪、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任期激励收入

四部分构成。

    第五条 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年度固定的基本收入,一般每年核定一

次。基本年薪基准值根据深圳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低于广州标准的,参考广州标准)的 4 倍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基准值以基本年薪基准值为基数,董事会根

据公司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结合公司绩效调节系数、年度考

核净利润完成率确定。

    (一)公式:绩效年薪基准值=基本年薪基准值×公司年度综

合考评系数×公司绩效调节系数×考核净利润完成率

    (二)公司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

应的考评得分确定,最高不超过 2。详见表 1。

    表 1:公司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与系数对应表

考评等级           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系数
  优秀          90 分(含)以上           1.5(含)-2
  良好        80 分(含)-90 分           1(含)-1.5
  一般        60 分(含)-80 分           0.5(含)-1
  较差             60 分以下                   0
    (三)公司绩效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年度考核净利润,综合考

虑政府政策调整、行业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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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 2。

    表 2:绩效调节系数与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值对应表

           年度考核净利润 P             绩效调节系数
      P <0                 减亏        0.3(含)-0.6
                            增亏          0(含)-0.3
            0≤P<2000 万元             0.6(含)-0.7
       2000 万元≤P<4000 万元          0.7(含)-0.8
         4000 万元≤P<1 亿元             0.8(含)-1
           1 亿元≤P<2 亿元              1(含)-1.2
           2 亿元≤P<5 亿元            1.2(含)-1.8
           5 亿元≤P<8 亿元            1.8(含)-2.4
               P≥8 亿元                  2.4(含)-3
    (四)董事会确定年度考核净利润目标值及完成值,考核净

利润完成率=考核净利润完成值/目标值,如考核净利润完成率≥1,

取 1;考核净利润完成率<1,取实际数。如公司实际经营出现特

殊情况进行调整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超额完成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可额外提取增量

奖励。增量奖励方案和增量奖励总额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生效,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特殊贡献奖是指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

产盘活、扭亏增盈、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

大贡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报特殊贡献奖励,奖励总额不超

过 100 万元,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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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

过任期内年薪(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 10%以内确定,

原则上任期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方可领取任期激励。

任期考核是在任期内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基础上,考核企业资本

保值增值率、创新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能力与重大风险防控能

力。任期考核方案另行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

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薪酬、奖励为税前收入,不包括公司为个人缴

纳的社保、公积金等按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年金和

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可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进一步完善

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章 个人薪酬核算及支付

    第十五条 董事长及高管人员的个人年薪是结合个人岗位分

配系数确定。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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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年薪=(基本年薪基准值+绩效年薪基准值)×个人岗位

分配系数

    第十六条 具体参与人员及个人岗位分配系数由公司董事会

合理确定。其中:董事长系数为 1,总裁的系数为 0.95,其他高

管人员依据其岗位价值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系数按0.6至0.9倍核定。

    第十七条 个人实际年薪是根据公司年度实际业绩达成情况

核定的可清算年薪,结合个人岗位分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核定。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称职B、基本称职C、不称职D

四个考核等级,考核得分 90(含)以上为优秀(A),80 分(含)~

90 分为称职(B),60 分(含)~80 分为基本称职(C),60 分

以下为不称职(D)。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个人岗

位分配系数按第十六条规定核定;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的,董事长分配系数不得超过 0.8,总裁不得超过 0.75,其他高管

人员不得超过 0.6;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

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为体现全面预算管理对经营管

理的指导作用,确保薪酬发放的均衡性,绩效年薪按序时进度完

成目标任务时,可在不超过预测绩效年薪 60%的范围内按月预发。

    第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两年内支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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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从任期结束后的第一年起按 6:4 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条 任期未满解聘按以下原则计发薪酬。基本年薪计发

至离岗日期。绩效年薪等浮动薪酬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计发:属个

人辞职,未满考核周期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不再补发;因考核

不称职、按有关制度受到降职及以上处分的,未满考核周期的绩

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不再发放;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协商解聘

的,按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视绩效完成情况计发。

               第四章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及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

任期考核相结合。按岗位分工和工作职责不同,考核指标一般由

公司业绩指标、分管业务指标、个人专项工作指标及个人综评指

标构成。董事长及高管人员的业绩目标由董事会审定,如经营环

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内部调岗或工作内容调整,应

及时调整任期及年度业绩目标。

    第二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作为考核周期,在任

期或年度结束时,个人撰写书面报告并进行述职,由董事会按照

岗位职责、个人年度业绩目标责任书,对个人考核内容及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任期考核与任期第三年的年度考核结合进

行,由董事会按照个人任期业绩责任书,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综合考评。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另行制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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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

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

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

除按当年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特

殊贡献奖、增量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收入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及高管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或

行政处分的,依据其所受处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

收入的 10%至 100%,具体处罚措施按照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

停发个人薪酬待遇;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

扣减当年绩效年薪以及本任期内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同时依据

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

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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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自动失效。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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