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
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定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发展及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
4、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编制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的资金能够合理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经审阅,公司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对象之一,系公
司的控股股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等协议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6、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和提出的填
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相应
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2 年 4 月 20 日,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等有关规定。
8、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
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已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
沟通,并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该等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
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
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
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
议该等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有利于保证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有
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在表决通过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金惠 萧志雄 郭素颐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