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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江环保: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22-12-1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中的经营班子成员(含总裁、常务副总裁及副总裁等)。公
司党委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
指对经理层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
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
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
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结合;
   (二)坚持发挥国有企业政治优势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
                         - 1 -
合;
   (三)坚持契约化管理,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强激励与硬约束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企、规范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委对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相关工作方案、人员聘任
(解聘)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考核
结果及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
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
聘任(或解聘)等。


                      第三章 聘 任


   第八条 经理层的聘任按照相关程序提名、推荐,由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聘任、任职
手续。

   第九条 经理层的任期期限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确定,
一般为三年,不得随意延长。经理层的个人岗位任期与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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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班子的整体任期同步。最长连任届数不超过 3 届。

    第十条 经理层聘任时,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业绩目
标责任书(任期、年度),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履行相关
程序后,予以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 经理层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
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未
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由公司内部重新安排工作,
如有党内职务的,应一并免去。

    第十二条 经理层与董事长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业绩目
标责任书(任期、年度)。

    第十三条 与经理层签订的岗位聘任协议,一般应包括
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奖惩依据、薪酬待遇、
离职或解聘、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必要时,可以采用岗
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
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的主要工作职责,经理层
签订的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一般应包括双方
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
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考核内容及指标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合理确定。年度和任期
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考核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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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般应根据企业
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

    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一经签订,非经党委、
董事会提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经理层任期业绩目标责任书与岗位聘任协议
 同时签订。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的签订,应经
 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正式签订。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经理层的业绩考核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实
施,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第十七条 除业绩考核以外,可根据经理层的岗位职责、
任务分工,增加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一般应包括对经理层的
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廉洁从业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年度业绩考核以自然年度作为考核周期,新
聘经理层,聘任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在岗月份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按照岗位职责、业绩目
标责任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
情况等,对经理层考核内容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
称职、不称职 4 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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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严格考核,以工作实绩确定考核
结果,拉开差距,避免考核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任期考核与任期第三年的年度考核
结合进行。任期考核应综合考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主
营业务平均增长率、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等指标要素。具
体按有关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年度考核经核定最终考核结果,向
经理层本人进行反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
提出申诉。经核准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纪委书记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薪 酬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任期激励等。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
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
的比 例不低于 60%。
    (三)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
入。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的薪酬核定以及基本年薪、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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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特殊贡献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年薪、任期激
励的发放,按本办法下列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按约定及
时足额发放薪酬,合理拉开经理层薪酬差距。经理层年度
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属董事长则分配系数为 1,
属总裁则为 0.95,属其他副职负责人则为 0.6-0.9;经理层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属董事长则分配系数不
得超过 0.8,属总裁则不得超过 0.75,属其他副职负责人
则不得超过 0.6;经理层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年度业绩考核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70%的,不得领取绩效
薪酬。
    第二十七条 任期激励的发放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全额计发任期激励;考核
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计发任期激励的60%;考核结果不称
职的,不计发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
经审计后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经理层年度(任期)绩效薪酬应经公司
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九条 任期未满解聘或由上级单位进行组织调动
的,按以下原则计发薪酬。基本年薪计发至离岗日期。绩
效等浮动薪酬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计发:属个人辞职,未满
考核周期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不再补发;因考核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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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有关制度受到降职及以上处分的,未满考核周期的绩效
年薪和任期激励不再发放;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组织
调整岗位或协商解聘的,按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视绩效完
成情况计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理层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对经理层的监督体系,党组织、
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
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
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三十二条 经理层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
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
国有资产。经理层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公私分明、
尽职合规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
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
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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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续(解)聘


    第三十四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可以续聘。任
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双向选择综合
研究,视情况续聘或解聘。经理层续聘时应按规定重新签订
岗位聘任协议和业绩目标责任(任期、年度)。
    第三十五条 畅通经理层退出通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
以解聘:

     (一)任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二)任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协议或者任期
届满不再续聘的。

     (三)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等其他劳动合
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聘的。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
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及时解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
留任。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
于 70 分),或年度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
完 成率低于 70%)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任期业绩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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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中总裁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
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
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解聘时,可根据经理层个人业务专长另行
安排工作。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同时办理解除
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予以解聘退休,
按有关规定迁转所有关系,落实社会化属地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需提前 30
个自然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公司党委、董事会研究后解
聘。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解聘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启动
离任程序,包括专项调查、任免决策、离任交接,按相关规
定开展离任审计等。建立离任追责机制,对已解聘离任,但
在聘任期间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企业利益等情
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四十一条 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
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国家和上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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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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