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3-04-0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已于 2023 年 1 月 9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
完成封卷工作,收到贵会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印发的《关于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5 号)。
根据贵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日
(2023 年 1 月 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如下
承诺:
1、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
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情形出现。
3、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2022 年度,公司经营正常,但受危废市场整体大环境低迷影响,公司实
现营业收入 387,847.40 万元,同比下降 3.41%;实现营业利润-55,647.19 万元,
同比下降 341.5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179.26 万元,同比下降
412.17%;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722.92 万元,
同比下降 453.81%。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其他异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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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系经办发行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原签字律师为熊
洁、段頔婧,因段頔婧律师离职,不再担任经办发行人业务的签字律师,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指定熊洁、李霞担任经办发行人业务的签字律师,继续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工作。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
诺对变更前的签字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
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次签字律师变更过
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
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除上述签字律师发生变更以外,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
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发生更
换。
自发审会日(2023 年 1 月 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经办本次发行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会后期间收到有关部门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2023 年 2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 号。
该决定是在对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报审计项目进行检查后,
对该项目执业过程中在“一、风险评估方面;二、内部控制审计方面;三、实质
性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承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的签字会计师为王兵、江
超杰,该二位签字会计师并未承办或参与上述事项所涉及项目,上述监管措施亦
不会使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限制执行证券审计业务。上述
收到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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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
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及监管措施。
10、公司报告期内未做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公司不存在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
综上所述,自 2023 年 1 月 9 日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除因行业整体下滑导致公司 2022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亏损、因原签字律师离职导致签字律师发生变
更和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收到有关部门监管措施以外,未发生贵会发布的相关文
件所述其他重大事项及其他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符合贵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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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奇崎 罗 立
保荐机构总经理:
吴宗敏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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