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1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
会议书面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并电话确认等方
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福建省晋江市安
海第二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
决董事 7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公司的
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全体董事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兴业皮
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收到公司股东石河子万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兴投资”)(持股比例 28.05%),提交的《关于提议
增加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万兴投资提议将《关于修订<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兴
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见附件。
修订后的《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 25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 25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2 第 26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 26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 27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一) 第 27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章程第 25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三)项、第(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5 条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5 条第(三)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让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4 第 130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30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依照本章程第 25 条(三)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式和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式和解散方案;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置;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融资授信事 (十七)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宜;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融资授信事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
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 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