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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
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日常实
施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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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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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该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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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登记备案的材料保存不少于 5 年(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附件一),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证券法务部备案。证券法务部有权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
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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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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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在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
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
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法务部,同时应告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法务
部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
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法务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应承担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福建省证
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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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
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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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
监会福建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定、论证、审批等
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
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
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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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第 9 页 共 10 页
         附件一: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兴业科技             公司代码:002674
         内幕信息事项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     职      知       知   知悉   内幕   知悉   登   登

         息知情    知情人股        信息     务      悉       悉   内容   信息   内幕   记   记

         人姓名    东代码(自      知情     或      时       地          所处   信息   时   人
                                                         3
         (名      然人身份        人证     关      间       点          阶段   方式   间
                                                2                        4      5
         称)      证号)          券账     系

                                   户




1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
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
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
  知悉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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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页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要
求,本人作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董事长签署:




董事会秘书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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