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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科技: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2021-04-2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暂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暂
       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
                                                  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以
                                                  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以“商
       “商务部关于同意晋江兴业皮制品有限
                                                  务部关于同意晋江兴业皮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
                                                  转制为股份有限公 司 的批复 ”“ 商资 批
       资批[2007]2119 号”文批准,由中外合
 1                                                [2007]2119 号”文批准,由中外合资有限
       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外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外商投资股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福建省工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
       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41545Q。
       91350000154341545Q。
                                                        第 31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第 31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以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6 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带责任。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85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 85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3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除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表决权,除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
    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当单独计票。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单独计票。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份 没 有 表 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限制。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
                                            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 98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第 98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4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为“弃权”。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 104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 104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5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满届;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规定的其他内容。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 105 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第 105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满,可连选连任。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6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
    务。
                                           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1/2。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第 107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 107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7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行使职权;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 151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 151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8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 164 条 监 事 应 当 保 证 公 司 及
         第 164 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
9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
         第 170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70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书面审核意见,同时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10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罢免的建议;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请披露;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其予以纠正;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大会;                                 罢免的建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其予以纠正;
     起诉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会;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权。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 191 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 191 条 公司聘用经国务院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
11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 203 条 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
         第 203 条 公司将在指 定 的信息
                                        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2   披露网站及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和其它需
     需要披露的信息。
                                        要披露的信息。
                                                第 205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 205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
13   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相应的担保。
                                            应的担保。
         第 207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 207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14
     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
                                             告。
             第 209 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         第 209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
        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15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相应的担保。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法定的最低限额。                       定的最低限额。
                                                   第 215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 215 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公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16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
        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权进行登记。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第 227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 227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17      程有歧义时,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     有歧义时,以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为准。                                 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未修改。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