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对照表2021-04-2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或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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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
2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子女配偶的父母;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其倾斜的自然人。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为公司 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为公司
潜在关联人: 潜在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
3 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后续条款依次
顺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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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证券法务部。其中关
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以及关联关系说明等;关联自然
人申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
关联关系说明等。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后续条款依
次顺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
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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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
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后续条款依
次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同财务部、
审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确定公司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由证券法务部下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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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证券法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公司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
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后续条款依
7 次顺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
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
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具体职
责包括:
1、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各项规定;
2、及时申报和提供关联交易信息和资
料;
3、按时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
备案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
大会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4、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后续条款
依次顺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
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
司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
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
8 退或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
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
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原则识
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
关联关系的。
除上述条款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均未修改。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