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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科技: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对照表2021-04-20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或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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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
    2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子女配偶的父母;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其倾斜的自然人。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为公司    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为公司
    潜在关联人:                              潜在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
3   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后续条款依次
                                             顺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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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证券法务部。其中关
                                             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以及关联关系说明等;关联自然
                                             人申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
                                             关联关系说明等。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后续条款依
                                             次顺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
                                             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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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信用代码;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
                                             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后续条款依
                                             次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同财务部、
                                             审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确定公司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由证券法务部下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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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证券法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公司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
                                             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后续条款依
7                                            次顺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
                                           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
                                           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具体职
                                           责包括:
                                                1、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各项规定;
                                                2、及时申报和提供关联交易信息和资
                                           料;
                                                3、按时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
                                           备案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
                                           大会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4、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后续条款
                                           依次顺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
                                           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
                                           司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
                                           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
8                                          退或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
                                           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
                                           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原则识
                                           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
                                           关联关系的。
    除上述条款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均未修改。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