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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科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占光)2022-04-26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 年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 2021 年度
的相关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现将 2021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表决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8 次董事会,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严格审查会议召开程序,认真审阅会议相
关材料,积极参与议题讨论,运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建
设性的意见。2021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如下:
    2021 年度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现场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出席股东大
应参加董            参加董事会 董事会次            亲自参加董事会
           事会次数                       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数                    会议

    8         1          7         0         0            否          0

    本人对公司 2021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无异议,本人
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
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如下:
    1、于 2021 年 3 月 36 日对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并查阅了以往的交易记录,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价格公允、不存
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
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应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董事长吴华
春先生和副董事长蔡建设先生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
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
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蔡建设先生、
孙辉永先生应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暨关联方向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暨关联方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并查阅了以往的交易记录,公司此次为参股公司暨关联方福建兴业东江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东江环保”)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能够满足兴业东江环保在综合处置中心项目运营中的资金需求,确保综合处置中
心项目稳定运行,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担保对公司
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应回避表决。

    2、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本人就下列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符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
联方形成依赖。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吴华春
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与关
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公
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上述差异属
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董事长吴华春先生和副董事
长蔡建设先生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
供反担保。此举解决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
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吴华春先生、蔡建设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暨关联方向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为参股公司暨关联方兴业东江环保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
满足兴业东江环保在综合处置中心项目运营中的资金需求,确保综合处置中心项
目稳定运营,同时公司将实时关注兴业东江环保的经营情况,并督促其按时履行
偿债义务,公司此次为兴业东江环保提供关联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
险,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此次为
参股公司暨关联方兴业东江环保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
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为参股公司暨关联方兴业东江环保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502.50 万元,并将此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
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全体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认购观富皮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
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公司
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因此同意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 5,000 万元认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3、2021 年 4 月 7 日对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
计的工作要求,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
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
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
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4、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就下列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20 年度公司以现金
为对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了股份 10,219,218 股,支付了回购股份金额人民币
100,961,562.60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该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公司综合考虑未来资金支出计划、经
营需要和股东中长期回报等因素,公司 2020 年度不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以资
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公司 2020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公
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87.38%,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规
定,同时兼顾了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相关独立
意见如下:
    ①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经审批且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35,790 万元(其中为关联方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000 万
元,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15,790 万元),董事会已审批且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
总额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16.78%。
    公司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
司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可以基本得到有效
贯彻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与风险防范作
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合理保证。我认为《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经检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表现了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在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客观、
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1 年
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三者关
系,符合公司发展和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计划。
    (7)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6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公司股东
会决议有效期内该项资金可滚动使用。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购买的理财
产品为安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
审议程序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
不超过 6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021 年 6 月 25 日对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涉及关
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
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由关联方董事长吴华春先生和副董事长蔡建设先生提供担保,公司无
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华春
先生、蔡建设先生、孙辉永先生应回避表决。
    6、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本人就下列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董事长吴华春先生和副董事长蔡建设先生提供担保,公
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此举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
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蔡建设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
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经营及财
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
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公司针对投资事项制定了
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 1,0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7、2021 年 7 月 19 日就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
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由关联方吴华春先生和蔡建设先生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
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
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蔡建设先
生、孙辉永先生应予以回避。
    8、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本人就下列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由关联方吴华春先生和蔡建设先生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
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此举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担保问题,支持了
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吴华春先生、蔡建设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9、2021 年 8 月 3 日就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董事长吴华春先生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
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
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
生应回避表决。
    (2)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和关联方共同提供担保的事
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和关联
方共同提供担保的议案》,全资子公司兴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
由公司和董事长吴华春先生共同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兴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无需就董事长吴华春先生的此次担保行为支付任何费
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
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应回避
表决。

    10、2021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就下列事项
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经核查,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经核查,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 32,502.50 万元,其中为关联方
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6,502.50 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 6,000 万元,董事会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合
并报表)的 15.24%。公司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董事长吴华春先生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
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此举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
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吴
华春先生提供担保的事项。
    (5)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和关联方共同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公司董事长吴华春先生为全资子公司兴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兴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无需就董
事长吴华春先生的此次担保行为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此举解决了全资
子公司兴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吴华春
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全资子公司兴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并由公司和关联方吴华春先生共同为其提供担保的事项。
    11、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就下列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产业
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公司针对投资事项制定了风险控
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4,9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12、2021 年 12 月 4 日就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吴华春先生及其
配偶孙婉玉女士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
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
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应予以回避。
    13、2021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本人就下
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
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吴华春先生及其配偶孙婉玉女士
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此
举解决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
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14、2021 年 12 月 23 日就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
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由关联方吴华春先生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
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
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应予以回避。
    15、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八次临时会议,本人就下列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由关联方吴华春先生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
提供反担保。此举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吴华春
先生、孙辉永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
项。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1、提名委员会根据《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认
真履行职责。
    2、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内主要审议了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全资子公司受让
HARVEST GLORY LIMITED 部分股权等事项。
       四、现场调研工作情况
    2021 年度因为新冠疫情防控的原因,本人主要通过电话、邮件沟通等方式
参与公司调研,通过电话以及视频通话等方式参与董事会,并与公司管理人员沟
通的方式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
汇报,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着客观公正的
态度,从本人的专业角度出发,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推动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和客观性。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工作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经常不断学习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了解和
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的思想意识。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积极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公正、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充分保障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的知悉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外部审
计师保持积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内部控
制等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认真核查董事会审议的每项议案,在充分了解的
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独立董事:陈占光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