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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诚药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20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18-116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由
守谊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8 号)核
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一”)向由守谊
发行 12,728,919 股股份、向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8,953,170 股股份、向天津玲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7,445,296
股股份、向耿书瀛发行 7,445,296 股股份、向天津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 6,968,641 股股份、向李毅志发行 5,956,236 股股份、向罗志刚发行
4,900,766 股股份、向天津壹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4,759,303
股股份、向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3,048,780 股
股份、向温昊发行 2,613,240 股股份、向南京陆晓诚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 2,120,418 股股份、向李泽超发行 1,489,059 股股份、向北京中融鼎
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1,393,728 股股份、向戴文慧发行 942,439 股股份、向
南京瑞禾吉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471,219 股股份、向钱伟佳发
行 471,219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非公开发行 26,715,68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其中募集配套资金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公司已向通过询
价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人民币 217,999,989.6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96,341,217.84 元。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2018]验字第 90064 号
《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或“甲方二”,甲
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877251241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核药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
二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阙雯磊、任耀宗可以在乙方营业时
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和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督导期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结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