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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诚药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11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
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向股东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一般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如电话会议、
通讯表决或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等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
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股东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过网络、电话会议、通讯表决或董事会征集投票权
等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该等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及
确认身份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有权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
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
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
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
报表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本公司股票;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 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董事、
监事时,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决定后,选举可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等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向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作特别说明。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通过选举的决议的当日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其他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
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
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