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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诚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1-07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中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    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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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制度。

     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

     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股份。

2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

     份。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

                                                  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及其亲属(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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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的网上申报,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露情况。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4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   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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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新增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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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

    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   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7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内;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交易日内;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卖股票的情况;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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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   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

    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    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
     月内又买入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

     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   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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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     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

     定股份。                                   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10   品种的行为……                             为……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   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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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修订

     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
     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

     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   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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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

     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

     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   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将全部予以锁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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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 的 25%;

     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登记结算公司通过    删除

     其上市公司服务平台发出的 《高管人员离任

14   解锁股份核对表》中对于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

     据的记载是否准确无误。发现有误的,须在收

     到《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当日下午
     2: 00 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

     司更正,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电

     话联系。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二个

     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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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五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   第三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

     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   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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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注:因本规则增减条款,此后条款的序号自动顺延。

              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其他条款
      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