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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诚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1-07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烟台东诚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
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 年; (三)担
任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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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
公司利益 和员工权益;(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
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
其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
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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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
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
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任何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前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
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
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
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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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
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是在出现紧急情况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是指监事
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
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为: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
当载明:(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二)对所拟审
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三)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
使用;(四)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五)
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项。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表
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
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召
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
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
为因故未出席会议。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
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
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实施细则为: 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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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
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
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稿即成
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
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
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
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
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
总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
处, 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
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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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
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
签名。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三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
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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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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