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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诚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2021-01-07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
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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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
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
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
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
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公司分配权利或者增
资的计划;(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五)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
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得公司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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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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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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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如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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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附件: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2、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6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代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
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
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适用内幕信息知情人)


    我了解有关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法律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因本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各种未公开文件资料(包括
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财务数据、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月度、季度财务报告、重大收购兼
并、股权激励方案、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公司发展战略、商业秘密、投资并购相关事宜、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议案的内部传输的文件)及相关的背景资料、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纪录、口头情况介绍等,只能供履行与本项工作相关事项使用;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传输相关未公开披露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四、未经公司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文章、著述;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密义务,本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
                                                             承诺人签名:
                                                             所在部门: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