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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诚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9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
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诚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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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
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
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提高公司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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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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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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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
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
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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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
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
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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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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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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