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重大经营决策制度(2008年1月)2022-04-29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为了加强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经营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 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应当符合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做出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应当本着有
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做出重大经营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
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
调研。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批准的事项,总经理应当组织和
安排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指公司重大的资产出售或购置、固定资产基础
建设等项目。重大经营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
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事后报董事会备案;如超过
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
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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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重大经营的额度在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30%
以上的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但重大经营属于非主营业务的,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 20%亦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不超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权限的重大经营行为。总经理在
董事会的授权下审批并签署预算内的主营业务重大经营额度在最近一
期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非主营业务重大经营额度在最近一
期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下的项目,如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额累计
超过该金额的,总经理应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权限规定的最低要求,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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