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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诚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2-09-0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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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

                                                   承诺函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申请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 5 月 9 日获贵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959 号)。2022 年 5 月 11 日、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分别
就发行人 2021 年年度报告、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导致发行价格调整涉及的会
后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文件。

    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 1~6 月,
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76,506.19 万元,同比下降 3.3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16,873.96 万元,同比增长 8.89%。

    鉴于以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
的操作规程》《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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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等规定,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发行人前次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之日(2022
年 6 月 14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之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
前述规定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具体
如下:

    1. 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 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 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签
字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
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 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进行盈利预测。

    11. 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其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 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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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 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
性影响的事项。

   19.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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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顾平宽




                                          经办律师:

                                                           刘允豪




                                                       202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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